Monday, August 11, 2014

當娼妓行業遇上智能手機

當娼妓行業遇上智能手機

2014年8月11日

當娼妓行業遇上智能手機

筆者念大學時副修歷史科,導師是專研中國娼妓史的何傑堯教授,在他指導下,我寫成了探討20世紀初香港石塘咀娼業的畢業功課,並獲得老師謬讚,自始我便關注娼妓此一「人類最古老行業」。吾道不孤,最新一期《經濟學人》封面故事題為The Sex Business,正是講述這個最古老行業碰上了最新的智能手機及互聯網科技,將成為最受O2O(線上至線下)浪潮衝擊的行業之一。
Peppr程式設評分 助配對客人
「衝擊」是中性詞,影響可以有好有壞,而《經人》則旗幟鮮明認為「娼妓業科技化」是好事,無論對於娼妓、嫖客或整體社會。例如歐洲現正流行一個手機程式Peppr,被譽為「娼妓版的Uber」;不同的是,Uber為司機和乘客作出配對交易,而Peppr卻是為娼妓找嫖客。
Peppr讓娼妓免費上載自己的資料,包括照片、服務、收費及地址等,嫖客可免費瀏覽及搜索,雙方亦可用訊息溝通,情投意合之後,便透過Peppr預約交易,該軟件從中抽取5至10歐羅(52至104港元)佣金。
或曰,娼妓和嫖客可以「走精面」,互相交換訊息之後私下交易,避免被Peppr抽佣。該軟件沒有機制防止這種行為,但希望靠提供「增值服務」,讓用戶心甘情願繳付佣金。其中最殺食的方法,跟Uber或淘寶網一樣,就是評分機制。
一方面,在交易後嫖客向娼妓作出評分及留下評語,後者累積的評分愈高及評語愈佳,自然可獲取更多生意。反過來,娼妓亦可向嫖客評分及留下評語,考慮因素包括該嫖客是否斯文、有禮、準時及衞生等。
此舉旨在讓一些妓女「揀客」,例如避免太過粗魯或不衞生的客人,甚至可以篩走一些缺乏「往績」的新客,以策萬全(當然,這只限於有條件揀客或「唔憂做」的性工作者)。此外,對於特別高要求的用戶,該軟件還可要求雙方提供最新的健康檢查證明。
娼妓獨立 欠缺合法保護
這種軟件對於娼妓和嫖客的好處顯而易見,既促進雙方的資訊流通,並降低交易成本,一如Uber或淘寶網。對社會整體而言,則在於現時很多地區的娼妓業都由有組織犯罪集團(如黑社會)操控,它們一方面壓榨娼妓,讓她們「落袋」的收入往往不及「肉金」的一半,同時藉着這種利潤從事其他為非作歹行為,威脅社會安全。Peppr等軟件讓娼妓和嫖客直接配對,有助減少黑幫插手,等於斬斷它們的一大財源。
問題是,目前實施娼妓合法化的國家及地區尚屬少數,大部分地區的娼妓業都在灰色地帶運作,有需要維持「地下秩序」;例如黑勢力在壓榨娼妓之餘,其實亦為後者提供保護服務,避免她/他們受到其他黑幫或「惡嫖客」滋擾。在這情況下,娼妓若透過Peppr轉型為「個體戶」,卻未能獲得警察的合法保護,可能面對較大的營運風險。
政府可考慮娼妓合法化
講到底,娼妓從來是一種特殊行業,有別於運輸、零售或餐飲業,始終會牽涉到道德判斷,最終歸結到政府的立場:對之應該趕盡殺絕、眼開眼閉抑或實施合法化?筆者的立場跟《經人》一樣,認為娼妓業並非「不道德」的行業,且能夠滿足社會上多種需求,因此當局對之應該規範而非趕絕。
關鍵有三,一是杜絕犯罪組織介入,甚至「迫良為娼」;二是為娼妓和嫖客供求雙方提供充分保障;三是着眼於基礎教育及社會建設,改善貧窮問題,避免有人為了基本生計而被迫成為娼妓。


2014年8月11日

港警方靈活收放黃業

香港並未像新加坡、荷蘭或德國般實施娼妓合法化,但筆者當年撰寫畢業功課時,在何傑堯教授指導下,研究過早年港英政府對待娼妓行業的政策,發現其手段相當巧妙靈活,既考慮到娼妓和嫖客的需要,又能兼顧社會治安及管控地下秩序。
在香港,賣淫或嫖妓本身都不犯法,針對娼妓行業的最主要法例是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37條「依賴他人賣淫為生」,這是針對操控娼妓的犯罪組織。因此,由一位娼妓以個體戶形式經營,即俗稱「一樓一鳳」,本身並不違法;但若有人在背後操控多家「一樓一鳳」,或開設俗稱「馬檻」或「骨場」的集體賣淫場所,即是依賴他人賣淫為生,便明顯觸法了法例,警方有權執法掃蕩。
槍打出頭鳥
不過,警方雖然「有權」掃黃,但在執行上亦有相當彈性,否則現時在旺角的多條街道,便不會見到滿坑滿谷、寫着明碼實價的「馬檻」燈箱廣告。一般來說,警方的原則是「槍打出頭鳥」,若有組織經營得太過出位、有坐大的趨勢,便會吸引警方關注及「料理」;相反,若低調運作只為賺取微利,同時不挑戰警方,差人或會採取較容忍的態度。正因如此,本港的娼妓行業即使是「有組織」經營,規模亦有限,且比較「安分」,不致對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。
港英政府的政策靈活還體現於多個方面,例如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17條列明,任何場所有兩名或以上娼妓賣淫,便可視為「賣淫場所」,用意是把娼妓限制於「一樓一鳳」的個體戶,避免出現「一樓二鳳」或「一樓多鳳」然後演變為集團式經營。
此外,早年「花柳」性病流行,當局要求所有「一樓一鳳」定期到婦科診所進行檢查,並領取俗稱「花柳紙」的健康證明,否則不准做生意,藉之抑制性病傳播。


2014年8月11日

港警方靈活收放黃業

香港並未像新加坡、荷蘭或德國般實施娼妓合法化,但筆者當年撰寫畢業功課時,在何傑堯教授指導下,研究過早年港英政府對待娼妓行業的政策,發現其手段相當巧妙靈活,既考慮到娼妓和嫖客的需要,又能兼顧社會治安及管控地下秩序。
在香港,賣淫或嫖妓本身都不犯法,針對娼妓行業的最主要法例是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37條「依賴他人賣淫為生」,這是針對操控娼妓的犯罪組織。因此,由一位娼妓以個體戶形式經營,即俗稱「一樓一鳳」,本身並不違法;但若有人在背後操控多家「一樓一鳳」,或開設俗稱「馬檻」或「骨場」的集體賣淫場所,即是依賴他人賣淫為生,便明顯觸法了法例,警方有權執法掃蕩。
槍打出頭鳥
不過,警方雖然「有權」掃黃,但在執行上亦有相當彈性,否則現時在旺角的多條街道,便不會見到滿坑滿谷、寫着明碼實價的「馬檻」燈箱廣告。一般來說,警方的原則是「槍打出頭鳥」,若有組織經營得太過出位、有坐大的趨勢,便會吸引警方關注及「料理」;相反,若低調運作只為賺取微利,同時不挑戰警方,差人或會採取較容忍的態度。正因如此,本港的娼妓行業即使是「有組織」經營,規模亦有限,且比較「安分」,不致對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。
港英政府的政策靈活還體現於多個方面,例如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17條列明,任何場所有兩名或以上娼妓賣淫,便可視為「賣淫場所」,用意是把娼妓限制於「一樓一鳳」的個體戶,避免出現「一樓二鳳」或「一樓多鳳」然後演變為集團式經營。
此外,早年「花柳」性病流行,當局要求所有「一樓一鳳」定期到婦科診所進行檢查,並領取俗稱「花柳紙」的健康證明,否則不准做生意,藉之抑制性病傳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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